一╃◕·、個人獨資公司的優點
從個人公司的制度設定上看·☁,“個人公司”組織結構簡單·☁,既不存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函式的差異·☁,決策迅速靈活·☁,能夠應付複雜多變的市場需求◕☁₪。其具有內部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執行效率高等無法被取代的優點◕☁₪。
二╃◕·、個人獨資公司的弊端
(1)股東權利缺乏約束
“個人公司”中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集於一身·☁,不可能設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投資者有絕對的權威·☁,在公司內部不存在對其行為的有效約束·☁,缺乏機構之間的制衡·☁,一人股東全部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公司在重大事項的決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式或必要的記錄◕☁₪。
(2)股東權利缺乏約束帶來的系列弊病
因為個人公司特殊的股東構成·☁,股東權利缺乏相對嚴格的約束與限制·☁,一人股東可以“為所欲為”地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用作私用·☁,給自己支付鉅額報酬·☁,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擔保或借貸·☁,甚至行欺詐之事逃避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或侵權責任等◕☁₪。
(3)個人公司讓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更大大的風險
上述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對人難以搞清與之交易的物件是公司還是股東個人·☁,而在有限責任的庇護下·☁,即使公司財產有名無實·☁,一人股東仍可隱藏在公司面紗的背後而不受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對人的追究·☁,使公司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過大的風險◕☁₪。
(4)個人公司的股東自身的風險◕☁₪。
對一人公司來說·☁,除讓公司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較大的風險外·☁,其股東自身也存在不小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無疑加強了對一人股東的要求與限制·☁,一旦一人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自己的財產·☁,就會被要求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本收到保護的股東有限責任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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